租約還沒到期,房東卻突然要求提前解約、請你搬走,這樣合法嗎?房客能要求哪些賠償?關鍵就在租約裡有沒有「那行字」!本文從《民法》與《土地法》出發,帶你快速掌握房東提前解約的合法條件、賠償計算,以及房東房客各自該如何保障權益。

根據《民法》第 453 條與第 450 條,若租約中明確寫明「得提前終止租約」,房東只要提前約定期限(例如 30 天)書面通知,即可合法解約且無需賠償

▶ 舉例實務:

若契約勾選「得提前終止」,房東提前 30 天寄出存證信函通知,房客就必須配合搬離。

⚠️ 但若契約「未寫明」可提前終止,房東卻強行解約呢?

此時房東很可能需負擔違約責任,實務上最常見的賠償方式就是:

「退還押金 + 補償 1 個月租金」(作為搬遷費與違約金)。


房東違約解約,房客可主張 3 大賠償

若契約載明「不得提前終止」,房東仍片面解約,房客有權依法要求:

  1. 全額退還押金
  2. 賠償 1 個月租金(作為違約金)
  3. 協商搬遷費或臨時住宿補貼

▶ 賠償計算範例:

房租每月 18,000 元,押金 36,000 元。若房東未提前通知就解約,應:

退還押金 36,000 元 + 賠償 18,000 元(搬遷違約金) = 總計 54,000 元


房東「合法」提前解約的 6 大理由(仍需提前通知)

即使符合《土地法》第 100 條法定事由,房東仍需提前通知!常見合法解約條件:

合法理由 提前通知時間 關鍵條件說明
房東需收回自住 3 個月前 限不定期租約,需設戶籍或稅籍證明
房屋必要改建 3 個月前 需提供都更計畫、危老證明等文件
房客違法轉租 視情況 未經同意轉租,可立即終止
房客欠租 2 期以上 無需通知 押金抵扣後可直接終止租約
房屋遭違法使用 視嚴重程度 如經營賭場、非法日租套房
房客毀損不修復 需舉證 經催告後仍不修繕或賠償

房客注意!3 種情況可「拒絕搬遷」或要求更高賠償

  1. 租約明訂「不得提前解約」,房東仍強制終止
  2. 房東無法證明自住或改建需求(如未提供證明文件)
  3. 未依約定提前通知(例如自住應提前 3 個月卻只給 1 個月)

▶ 權益升級:

此時不僅可拒絕搬遷,還可進一步要求提高賠償,例如:

  • 額外住宿補貼
  • 搬遷車資、打包人工費用
  • 因臨時搬家衍生的請假薪損

代書結論:簽約前做好 3 點,避免解約糾紛

房東提前解約是否需賠償,取決於以下關鍵:

租約是否勾選「得提前終止」條款
✅ 是否按約定天數「提前通知」
✅ 解約理由是否符合《民法》《土地法》規定

鉅軒代書建議:

無論房東或房客,簽約時務必明確約定「提前解約條件」與「通知期限」,並將口頭承諾寫入契約附註,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,避免後續爭議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