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林先生來電詢問,2018年購買2筆土地,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180萬元及200萬元,並分別登記在2個兒子名下,2人的受贈金額都小於220萬元,就不用繳納贈與稅嗎?
財政部鳳山區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,贈與稅納稅義務人,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,亦即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不論贈與給多少人,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,即可免納贈與稅;高雄林先生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鳳山土地,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,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,需繳納贈與稅16萬元〔(380萬元-220萬元)×10%〕(贈與淨額2,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%)。
該局說明,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,所以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,不是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;該局特別提醒,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,請儘速補報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