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作者:鉅軒代書
一場悲劇,牽動兩個家庭的命運,也掀起整個社會對「自殺責任」與「凶宅賠償」的法律大辯論!
▍案件回顧:房客輕生,房東怒告求償
高雄一位王姓房東,將房屋租給黃姓女子經營美容工作室,未料黃女半年後疑因財務壓力沉重,選擇在屋內輕生。王男聲稱房屋因此變成「凶宅」,價值大跌六成,後續難以出租,遂向黃母提告求償 159萬元的損失。
一審、二審法院原認為黃母並非租約保證人,且房屋隔月就租出,判房東敗訴。未料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,情勢急轉直下——高雄高分院翻案改判黃母應賠!
▍關鍵爭點一:自殺也是侵權?法律首度明確界線
法院認為,黃女輕生行為雖源於個人痛苦,但她在身心科就診紀錄中,展現清楚的辨識能力,且明知屋內輕生會導致凶宅、損害房東權益,卻仍選擇無視後果。這種心態被視為具有「間接故意」,構成侵權行為。
更令人震撼的是,法院明白指出:「自殺雖是極端行為,但並不代表免責」,因其違背社會風俗與公共利益,黃母作為繼承人,須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。
▍關鍵爭點二:繼承不等於無限責任!拋棄繼承是關鍵
根據民法規定,繼承人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「拋棄繼承」,將被視為自動承接遺產與債務,即便沒有錢,也可能得賠房東損失。本案中,黃母並未在時限內拋棄繼承,導致必須負擔賠償責任。
▍另一件相似案件:同樣判賠,凸顯法律新走向
另一宗台北地院案件中,一名男子於租屋內結束生命,房東控告其母求償400萬元損失。法院最終裁定,雖然母親經濟拮据、且男子患精神疾病,但在未拋棄繼承的前提下,仍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188萬。
▍法律新啟示:人走了,責任還在?
這兩起判例無疑為租屋市場投下震撼彈,也讓社會對「凶宅定義」、「自殺責任」與「繼承風險」有了重新思考:
✅ 租屋人應更珍視房東財產權益,行為可能留下法律後果。
✅ 家屬若不願承擔後續債務,應主動聲明拋棄繼承。
✅ 房東求償之路確立法律可能性,但證據需齊全、鑑價合理。
鉅軒代書小叮嚀:
- 若遇親人離世,別只處理喪事,法律繼承問題也要同步處理!
- 三個月內聲明「拋棄繼承」是保障自身財產最直接的方式。
- 而房東若遇到房屋意外變凶宅,也應冷靜蒐證、合理鑑價,再依法維權。
💡凶宅FAQ:
Q1:房客自殺一定構成侵權嗎?
A:不一定。需證明其行為具備可預見性與責任能力,否則法院可能不認定。
Q2:凶宅損失如何估算?
A:通常以實價登錄、租金行情、成交困難程度等綜合鑑定。
Q3:繼承人若不想負責,一定要拋棄繼承嗎?
A:是的。否則即使沒有實際拿到遺產,也可能因「法定繼承」被法院判賠。